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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坛元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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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23:2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,完善国防动员制度,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,维护国家的主权、统一、领土完整、安全和发展利益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、实施以及相关活动,适用本法。
本法所称国防动员,是指为了应对国家主权、统一、领土完整、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,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,保障平战快速转换,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活动。
第三条 国防动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,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,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,坚持平战结合、军地协同、寓军于民的方针,遵循统一领导、全民参与、分工协作、分级负责、长期准备、重点建设、统筹兼顾、高效持续的原则。
第四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,统筹发展和安全,完善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、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,提升国防动员信息化、智能化水平,增强国防动员潜力和能力,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,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。
第五条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工作目标责任制,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、有关军事机关加强督促、检查。
第六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能力检验评估机制,构建国防动员能力检验评估体系。
第七条 国家建立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数据服务保障制度,依法收集、使用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的数据,并保障数据安全。
第八条 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,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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